企业信息

    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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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4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6座906--908室
  • 姓名: 张洪春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泰国供应宠物粮报关 万享宠物粮报关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货运公司/代理
  • 发布日期:2023-08-16
  • 阅读量:331
  • 价格:1.00 元/箱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箱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金桥  
  • 关键词:泰国宠物粮报关

    泰国供应宠物粮报关 万享宠物粮报关详细内容

    我们是专业进口宠物食品清关公司,专业代理公司,疑问请来电咨询。
    泰国供应宠物粮报关
    我是你们要选的专业进口宠物食品清关公司,如果有幸看到 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目前共16个国家或地区的宠物食品获得准入,分别是泰国、中国闽台、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捷克、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
    泰国供应宠物粮报关
    1、宠物饲料标签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2、标签内容基本包含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净含量、储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口登记证号、产品复核检测编号、声称、强制性标识内容、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海关“减证便民” 对进口宠物食品意味着什么?
    近日进口宠物食品圈里掀起了一阵小波澜,原因在于海关总署网站11月23日公布了《海关总署*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说明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84号、海关总署令*238号、*240号修改)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一事。
    多个进口宠物食品销售平台对此十分关注,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FeedChina相关负责人。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表示,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方面“减证便民”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提交;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重复提交;其中删除的“登记证”正是重复查验的单证,因为进口宠物食品大多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理时已经提交过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证》,所以*重复提交,重复验证;上述原则不仅是本次精简单证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今后海关新设立单证要求的审核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村部对进口饲料产品(宠物食品)监管内容则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会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提醒大家,对法规*过度解读,做好贸易合规,积极应对,抓住机会赶**未来。
    附修订后的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243号令,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84号、海关总署令*238号、*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 风险管理
    *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五条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六条 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条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节 注册登记
    *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节 检验检疫
    *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十七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十八条 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十九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二十条 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二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海关*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二十二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二十三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三节 监督管理
    *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二十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二十九条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泰国供应宠物粮报关
    为什么进口宠物粮上贴有中文标签?
    总有朋友问我
    “为什么原装进口宠粮上还有中文标签?
    该不会是买到假的了吧”!?
    说到这……
    快点翻翻家里的“进口货”,瞅瞅有没有贴有中文标签?
    为什么进口宠物粮上贴有中文标签?
    *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五十九条 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六十条 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六十一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六十二条 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出境。
    *六章 法律责任
    *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较高不**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六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附 则
    *六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储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粉、血桨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膜蛋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蚕蛹及其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干虫及其粉等。
    出厂合格证明:指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产品经本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评定为合格的文件。
    *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进出口饲料有关检验检疫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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